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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晚间,北京警方发布通告,通告中称“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匡小颖)
王宝强离婚案进展:马蓉拒绝离婚 称和王宝强还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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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可谓一场“持久战”,距去年十月开庭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据悉,宋喆涉嫌职务侵占,11日已在自己家中被警方控制,目前关押于朝阳派出所。此外,今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
如果马蓉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
为此记者连线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律师分析称,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看双方是否感情真的破裂,现在有很多事实表面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因此法院不会听从马蓉的一面之词,很有可能判决离婚。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有媒体爆料,王宝强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抓,那么宋喆被抓与王宝强离婚案会不会有关联?
为此,庞律师解读称,首先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也是公司的经营者之一,两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其次,宋喆也是王宝强婚姻的第三者。因此,无论是王宝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公司财产,宋喆都参与度都很高,虽然《婚姻法》对于第三者没有有刑事处罚,但如果宋喆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了王宝强的财产,肯定会面临刑事处罚。
韦喜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师)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北京于伏海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来源于在线法律顾问王亚中律师)
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应该已经顺藤摸瓜,掌握了财产转移的确凿证据。宋喆要想脱罪,惟一的选择是辩称这些财产并非自己占为己有,而是帮马蓉代持。马蓉跟王宝强是两口子,占有这些财产是合法的。宋喆是隔壁老王,占有这些财产是非法的,但如果是帮马蓉代持,宋喆只是挂名,实际财产所有权仍然是马蓉的,则宋喆占有这些财产又变成了合法的。
听起来有点儿绕,简单地说,宋喆要想摆脱职务侵占罪名,必须承认转移到父母名下的财产系帮助马蓉代管的,并不是自己想非法占有。
如此一来,宋喆是没事了,但马蓉则涉嫌故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距离王宝强发布微博声明整整一年,剧情不断,着实惊呆了吃瓜群众。广大网友纷纷点赞的同时,不禁感叹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对于苏享茂自杀事件:纵然身家千万,没个律师朋友等于白干(点击阅读), 对于宋喆来说,处心积虑,最后却进了监狱~~~,王宝强在这人生最艰难也最关键的时刻,做出了他一生当中最最明智的决定:请一个律师保驾护航。这个决定直接导致一年后宝强绝地反击,打了个大大的翻身仗。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来。虽然欣欣像蓉,然而苏和王的结局,一个死无全尸,一个反败为胜,实在是天壤之别、阴阳之隔。究其根源,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仅仅是隔了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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